投资者选基金,有了明确可参考的“尺子”!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近日发布,覆盖公募基金从产品创立到销售及评价等全链条,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基金投资的“锚”和“尺”,业绩比较基准在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前,公募基金“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时有发生,削弱了投资者的获得感。新规落地,有望切实提升基民投资体验。
约束投资行为
为切实发挥业绩比较基准表征产品投资风格的功能作用,《指引》要求,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并符合代表性、客观性、持续性、约束性要求。业绩比较基准的要素与权重应当表征基金产品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约定,并与主要的资产类别、国别或地区、市场板块、货币类型等相匹配。
从对投资端的影响来看,广发基金认为,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能够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增强主动投资纪律性,有助于推动公募基金形成更加清晰、稳定的投资风格和产品定位,更好发挥公募基金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工具属性,为投资者提供参与资本市场的有效工具。
华夏基金认为,清晰、稳定、精准的业绩比较基准将成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的“实用参考标尺”。投资者可以通过对比基金实际收益与基准表现,更客观地评估基金经理的主动管理能力,减少被短期净值波动干扰,建立起更合理的收益预期,培育理性、长期的投资习惯。这一制度安排能够有效降低投资者的信息甄别成本,助力其做出更契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决策。
直接挂钩薪酬考核
《指引》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是将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经理薪酬挂钩,从激励机制层面来引导基金管理人聚焦长期回报。《指引》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在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管理人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近期,基金管理人薪酬考核细则还将进一步明确。据悉,基金业协会将修订出台薪酬考核规则,细化基金经理薪酬考核具体指标要求,全面强化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绑定关系。
华夏基金表示,基准与基金管理人薪酬考核的紧密联动,将进一步强化机构与投资者的利益绑定,让管理人更聚焦于为投资者创造长期回报。
此外,将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经理薪酬挂钩,将推动行业竞争路径转变。富国基金认为,此举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往“规模导向”和“短期排名”的激励惯性,将管理人的核心经济利益与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超额回报的能力直接绑定,实现了从“管理人中心”到“投资者中心”的激励模式转型。

建立全链条规范体系
为推动各方归位尽责,构建相互约束、良性循环的行业生态,《指引》、《操作细则》对其他市场机构提出相应要求:
对于基金评价评奖机构,要求规范基金评价评奖机制,改变全市场排名导向,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以更加科学客观地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风格稳定性。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在进行权益类基金投资业绩排序或排名时,应当结合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合理分类。
对此,富国基金认为,《指引》推动基金评价导向更趋科学。评价机构必须结合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分类评价,禁止对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权益类基金进行简单化的直接业绩排序或排名的要求,实质上确立了“以基准为锚,衡量超额收益获取能力”为核心的新评价体系,推动行业关注点从短期相对排名转向长期超额收益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对于基金销售,考虑到基金销售展示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直接环节,要求管理人、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的同时,应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方便投资者进行比较。
富国基金表示,《指引》不仅压实了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责任,还系统性地强化了托管人的审核监督职责、规范了销售机构的信息展示义务、明确了评价机构的科学评价导向。《指引》构建起一个覆盖产品创设、投资运作、销售服务、业绩评价的全链条、多维度监督体系,旨在净化行业生态,推动各方归位尽责,共同致力于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本报记者 张凌之 王鹤静 张舒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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