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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高鸿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高鸿股份存在欺诈发行。证监会决定,对高鸿股份开展无商业实质的“空转”“走单”造假行为,处罚款1.69亿元。

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被罚1.69亿元!  第1张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高鸿股份通过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15年至2021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高鸿科技参与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组织开展的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该业务供应商和客户均由江庆联系撮合,业务资金、合同、物流单据流转形成闭环,无实际货物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上述虚假业务导致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24.52亿元、24.20亿元、20.90亿元、56.34亿元、24.80亿元、18.05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6.93亿元、24.49亿元、24.18亿元、20.87亿元、56.12亿元、24.68亿元、17.96亿元;分别虚增利润67.36万元、243.88万元、242.24万元、305.11万元、2190.52万元、1234.19万元、894.46万元。

  高鸿股份通过组织开展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在涉案期间,付景林任高鸿股份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丁明锋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职务,二人未勤勉尽责,是高鸿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秉蛟任高鸿股份董事、高鸿鼎恒董事、南京庆亚法定代表人,段茂忠任高鸿股份监事会主席,张新中任高鸿股份副总经理,刘红云任高鸿股份董事、监事,侯玉成任高鸿股份监事,姚印杰任高鸿股份董事、高鸿鼎恒财务负责人等职务,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高岭作为高鸿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负责高鸿科技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主导高鸿科技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其违法行为与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江庆为曹秉蛟配偶,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明知涉案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对于高鸿股份而言属于“空转”“走单”贸易业务,将导致高鸿股份业绩虚高,仍主动联系高鸿科技开展合作,将其纳入该贸易业务链条,其行为与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共同违法。

  高鸿股份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2018年至2020年虚假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数据,高鸿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12.50亿元。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重大虚假内容,构成欺诈发行。

  辩称不存在财务造假故意、主观过错较小

  当事人在书面申辩材料或听证过程中提出以下意见:包括高鸿股份涉案年报虚增利润金额及相关占比等认定不准确。高鸿股份不构成欺诈发行,无欺诈发行故意,且已过行政处罚时效。

  付景林表示已勤勉尽责,但基于当时情况难以发现涉案虚假贸易等。丁明锋表示其不存在财务造假故意、主观过错较小等。段茂忠、张新中、刘红云、侯玉成、姚印杰、高岭等表示对涉案虚假贸易业务不知情,不存在相关工作背景,已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等。部分当事人提出存在配合证监会调查或举报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等情形。据此,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证监会对高鸿股份虚增利润金额及相关占比认定准确、计算无误。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涉案违法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综上,证监会对当事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对付景林、江庆分别采取

  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对高鸿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500万元的罚款。

  对付景林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的罚款。

  对丁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的罚款。

  对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对高岭、段茂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对刘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的罚款。

  对张新中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对侯玉成、姚印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的罚款。

  对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付景林、江庆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丁明锋违法情节严重。证监会决定,对付景林、江庆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明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